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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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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274號KAEWCHAIYO ANUCHA(阿努察)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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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刑秋112年度毒聲字第27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KAEWCHAIYO ANUCHA(阿努察)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274號聲請觀察勒戒事件,應受送達人KAEWCHAIYO ANUCHA(阿努察)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 發布日期:112-07-19
  • 更新日期:112-07-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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