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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小字第495號陳志豪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志豪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辦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新小字第495號返還定金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志豪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辦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8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臺南市新市區富強路12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2-07-18
- 更新日期:112-07-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