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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7號陳秋燕即周陳秋燕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南院武民河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秋燕即周陳秋燕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7號聲明異議事件應送達被告陳秋燕即周陳秋燕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7月11日民事裁定。
附記:第3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 發布日期:112-07-12
- 更新日期:112-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