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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5號唐琳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喜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唐琳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5號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唐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喜股
書記官 李鎧安
- 發布日期:112-07-11
- 更新日期:112-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