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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10號嚴彬釗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原告112年4月12日民事準備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南院武民水111年度訴字第10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嚴彬釗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1件、原告112年4月12日民事準備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10號確認三官大帝神明會不存在事件應送達被告嚴彬釗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1件、原告112年4月12日民事準備狀繕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9月2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 發布日期:112-07-11
- 更新日期:112-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