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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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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7號陳秋燕即周陳秋燕之抗告狀繕本、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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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南院武民河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秋燕即周陳秋燕之聲請人112年5月31日抗告狀、112年7月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7號聲明異議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陳秋燕即周陳秋燕之聲請人112年5月31日抗告狀、112年7月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 發布日期:112-07-06
  • 更新日期:112-07-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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