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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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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25號鄭美娟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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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寅112年度婚字第1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美娟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2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鄭美娟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即西元2023年)9月25日14時整,在本院第 16 法庭(法院地址: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寅股

書記官  陳玉芬



 

  • 發布日期:112-07-06
  • 更新日期:112-07-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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