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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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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18號彭培英之公示送達被告彭培英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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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戊111年度婚字第2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彭培英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婚字第218號離婚事件應送達被告彭培英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6月20日民事判決。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2-07-05
  • 更新日期:112-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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