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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233號NGUYEN VAN BAY(阮文七)之傳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刑暑111年度交訴字第23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NGUYEN VAN BAY(阮文七)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交訴字第233號被告NGUYEN VAN BAY(阮文七)等公共危險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十法庭開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 發布日期:112-07-03
- 更新日期:112-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