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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0749號蔡文儀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文儀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749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蔡文儀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9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 發布日期:112-06-29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