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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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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0749號蔡文儀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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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文儀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749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蔡文儀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9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 發布日期:112-06-29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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