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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133號李春明即春明小吃店之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聲請狀繕本各1件、執行命令3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12司執全廉字第13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李春明即春明小吃店之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聲請狀繕本各1件、執行命令3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13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公司與債務人李春明即春明小吃店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廉股書記官曾建中
- 發布日期:112-06-29
- 更新日期:112-06-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