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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南簡字第000317號鄭明華之言詞辯論通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明華之言詞辯論通知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31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鄭
明華之言詞辯論通知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原定於112年8月28日下午4時10分言詞辯
論期日取消,改定112年10月3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19法
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2-06-26
- 更新日期:112-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