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佘德義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佘德義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3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履行遺囑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佘德義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9時55分,在本院第 16 法庭(法院地址: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2-06-26
- 更新日期:112-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