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01號被告宋朝昇即宋添岸之繼承人、宋朝和即宋添岸之繼承人、宋朝源即宋添岸之繼承人、郭宋和碧即宋添岸之繼承人、陳林姿杏即宋添岸之繼承人、詹麗子即宋添岸之繼承人、今泉淑子即宋添岸之繼承人、林美瑟即宋添岸之繼承人、宋毅夫即宋添岸之繼承人、廖婉夙(即宋添岸之繼承人、廖錦祥之承受訴訟人)、陳林護鸞即宋添岸之繼承人、陳南鳴即宋添岸之繼承人、林美月即宋添岸之繼承人、宋菊子即宋添岸之繼承人、宋秋惠即宋漢秋之財產管理人、宋鈴惠即宋漢秋之財產管理人、宋文惠即宋漢秋之財產管理人、陳芬芬即陳宋靜枝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南院武民禮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宋朝昇即宋添岸之繼承人、宋朝和即宋添岸
之繼承人、宋朝源即宋添岸之繼承人、郭宋和碧即宋添岸
之繼承人、陳林姿杏即宋添岸之繼承人、詹麗子即宋添岸
之繼承人、今泉淑子即宋添岸之繼承人、林美瑟即宋添岸
之繼承人、宋毅夫即宋添岸之繼承人、廖婉夙(即宋添岸
之繼承人、廖錦祥之承受訴訟人)、陳林護鸞即宋添岸之
繼承人、陳南鳴即宋添岸之繼承人、林美月即宋添岸之繼
承人、宋菊子即宋添岸之繼承人、宋秋惠即宋漢秋之財產
管理人、宋鈴惠即宋漢秋之財產管理人、宋文惠即宋漢秋
之財產管理人、陳芬芬即陳宋靜枝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
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宋朝
昇即宋添岸之繼承人、宋朝和即宋添岸之繼承人、宋朝源即
宋添岸之繼承人、郭宋和碧即宋添岸之繼承人、陳林姿杏即
宋添岸之繼承人、詹麗子即宋添岸之繼承人、今泉淑子即宋
添岸之繼承人、林美瑟即宋添岸之繼承人、宋毅夫即宋添岸
之繼承人、廖婉夙(即宋添岸之繼承人、廖錦祥之承受訴訟
人)、陳林護鸞即宋添岸之繼承人、陳南鳴即宋添岸之繼承
人、林美月即宋添岸之繼承人、宋菊子即宋添岸之繼承人、
宋秋惠即宋漢秋之財產管理人、宋鈴惠即宋漢秋之財產管理
人、宋文惠即宋漢秋之財產管理人、陳芬芬即陳宋靜枝之承
受訴訟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9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5
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 發布日期:112-06-19
- 更新日期:112-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