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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營簡字第000412號李瑞麟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民事答辯狀繕本及民事準備及訴之追加狀繕本各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瑞麟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民事答辯狀繕本及民事準備書二及訴之追加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營簡字第41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李瑞麟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民事答辯狀繕本及民事準備書二及訴之追加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7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法庭(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五段60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2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 發布日期:112-06-12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