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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林春福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寅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春雄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春雄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寅股
書記官 陳玉芬
- 發布日期:112-06-12
- 更新日期:112-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