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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5號被告黃明山、嚴兆鑫、嚴彬釗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南院武民麗111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明山、嚴兆鑫、嚴彬釗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5號確認三官大帝神明會不存在等事件應送達被告黃明山、嚴兆鑫、嚴彬釗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7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黃明山、嚴兆鑫)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嚴彬釗)第2次國內、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