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聲字第280號黃志華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君112年度司家聲字第28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志華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聲字第280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志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被告黃志華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君股
書記官  陳惠芳
 

  • 發布日期:112-05-28
  • 更新日期:112-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