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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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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49號鄭英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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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君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4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鄭英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49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鄭英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君股

書記官  陳惠芳

  • 發布日期:112-05-28
  • 更新日期:112-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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