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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49號鄭英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君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4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鄭英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49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鄭英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君股
書記官 陳惠芳
- 發布日期:112-05-28
- 更新日期:112-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