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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387號紀潮頴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23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紀潮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紀潮穎」之記載,應更正為「紀潮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 發布日期:112-09-25
- 更新日期:112-09-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