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441號徐有村之民事判決正本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有村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441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徐有村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5月22日民事判決。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