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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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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441號徐有村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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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有村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441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徐有村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5月22日民事判決。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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