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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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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年度訴字第401號王嵩閔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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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刑宙112年度訴字第4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王嵩閔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訴字第401號被告王嵩閔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 發布日期:112-05-19
  • 更新日期:112-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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