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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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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1776號黃蘭芬、許瑞真、許耀文、黃敬文、黃瑞文、許馨文、范許幸子之112年5月4日民事補正暨準備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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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南院武民繼110年度訴字第17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蘭芬、許瑞真、許耀文、黃敬文、黃瑞文、許馨文、范許幸子之112年5月4日民事補正暨準備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7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應送達被告黃蘭芬、許瑞真、許耀文、黃敬文、黃瑞文、許馨文、范許幸子之112年5月4日民事補正暨準備狀繕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已定於112年6月15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㈠黃蘭芬、許瑞真、許耀文第4次國內公示送達。
          ㈡黃敬文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㈢黃瑞文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㈣許馨文、范許幸子第2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雅文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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