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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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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267號TAUFIK AHWAN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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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TAUFIK AHWAN(明道)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交簡字第1267號公共危險事件,應受送達人TAUFIK AHWAN(明道)住居所及

       所在地不明,判決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怡婷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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