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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92號黃澤民即黃茂松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秀112年度司繼字第39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澤民即黃茂松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92號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黃澤民即黃茂松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3月30日民事裁定。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函 稿 代 碼:F012-2 公示送達公告(聲請人)
股 別:秀股
書記官 洪培綺
- 發布日期:112-05-15
- 更新日期:112-05-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