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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17號GOH BOON HONG吳紋慷之傳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刑洪112年度金訴字第3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GOH BOON HONG吳紋慷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金訴字第317號被告簡裕民等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開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