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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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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000094號許逸嫻即許淑娟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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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12消債更耕字第94號
 
主旨:公告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債務人許逸嫻即許淑娟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112年5月8日下午5時整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112年5月8日。
  二、公告內容:如附件所示之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裁定一件。
附件: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裁定一件。   
 
函 稿 代 碼:E100-15 §45Ⅱ 開始更生程序裁定之公告
股       別:耕股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2-05-08
  • 更新日期:112-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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