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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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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正字第122498號彼兒原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姿嫻之拍賣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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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11司執正字第12249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彼兒原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姿嫻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2498號債權人黃儀南即亞堤商行與債務人彼兒原創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正股書記官黃玉真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
地    址: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
傳    真:(06)2956987
承 辦 人:正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06)2956566轉25012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11司執正字第122498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112年5月30日下午4時整在說明四場所,實施公開拍賣如附表商標權,請查照。
說明: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7條準用第115條第3項及第63條規定辦理。
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2498號債權人黃儀南即亞堤商行與債務人彼兒原創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強制執行事件,旨揭商標權業經扣押。
三、債務人如已清償或有停止執行之原因者,應迅速聲明,如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拍賣場所: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一〉現場公開拍賣。
五、債務人屆期不到場,拍賣不因而停止。
六、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因天然災害,經臺南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
正本:債務人彼兒原創有限公司
司法事務官  陳憲銘    決行

附表:詳如所附檔案


附錄:
※強制執行法第63條:
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到場,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拍賣不因而停止。

檔案下載

  • 111-122498pdf
  • 發布日期:112-05-03
  • 更新日期:112-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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