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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536號PHAM TRUONG SINH(范長生)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刑歲112年度交簡字第53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PHAM TRUONG SINH(范長生)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交簡字第536號公共危險事件,應受送達人PHAM TRUONG SINH(范長生)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 發布日期:112-05-02
- 更新日期:112-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