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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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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4號劉蕙君、劉淑美、蔡永賜、劉備世、劉文惠、劉正雄、楊端儀、江世文、江世明、劉德勇、劉淑媛、蔡永哲、李治緯、劉渝、李昌平、蔡永哲、李治緯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原告112年1月17日準備狀繕本、歸仁地政事務所111年10月24日函所附複丈成果圖影本、原告112年4月26日民事準備書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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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南院武民水111年度訴字第404號
主旨:公示送達㈠被告劉蕙君、劉淑美、蔡永賜、劉備世、劉文惠、劉正雄、楊端儀、江世文、江世明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原告112年1月17日準備狀繕本、歸仁地政事務所111年10月24日函所附複丈成果圖影本、原告112年4月26日民事準備書狀繕本各1件:㈡劉德勇、劉淑媛、蔡永哲、李治緯、劉渝、李昌平、蔡永哲、李治緯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原告112年1月17日準備狀繕本、歸仁地政事務所111年10月24日函所附複丈成果圖影本、原告112年4月26日民事準備書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04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應送達㈠被告劉蕙君、劉淑美、蔡永賜、劉備世、劉文惠、劉正雄、楊端儀、江世文、江世明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原告112年1月17日準備狀繕本、歸仁地政事務所111年10月24日函所附複丈成果圖影本、原告112年4月26日民事準備書狀繕本:㈡劉德勇、劉淑媛、蔡永哲、李治緯、劉渝、李昌平、蔡永哲、李治緯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原告112年1月17日準備狀繕本、歸仁地政事務所111年10月24日函所附複丈成果圖影本、原告112年4月26日民事準備書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0月2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
一、劉蕙君、劉淑美、蔡永賜、劉備世、劉文惠、劉正雄、楊端儀、江世文、江世明: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二、劉德勇、劉淑媛、劉渝:第2次國外公示送達。
三、蔡永哲、李治緯:第2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四、李昌平:第4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 發布日期:112-05-02
  • 更新日期:112-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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