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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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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0號胡詠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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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師112年度婚字第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詠程之判決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婚字第10號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應送達被告胡詠程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4月28日民事判決。
三、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胡○珉(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D22****087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函 稿 代 碼:F012-1 公示送達公告(原告)
股       別:師股
書記官   易佩雯
 

  •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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