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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新簡字第539號林氏芝之撤回狀繕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氏芝之民事撤回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新簡字第539號給付會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林氏芝之民事撤回狀繕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2-04-27
- 更新日期:112-04-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