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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08號陳經宗、陳純金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南院武民亥111年度訴字第170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經宗、陳純金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08號給付代墊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經宗、陳純金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6月20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2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 發布日期:112-04-25
- 更新日期:112-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