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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陳湘蓉(原名陳春秀)、湯謹懋之公示送達陳湘蓉(原名陳春秀)、湯謹懋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戊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
主旨:公示送達陳湘蓉(原名陳春秀)、湯謹懋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湘蓉(原名陳春秀)、湯謹懋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附記:第4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2 日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2-04-22
- 更新日期:112-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