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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0317號謝呈泰之函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呈泰之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31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謝呈泰之函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函文內容:本件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原定於112年5月25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