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黃安麒、邱麗如、吳思賢、吳思達、黃惠纓即黃吳敏子之繼承人、吳瑞隆之公示送達被告黃安麒、邱麗如、吳思賢、吳思達、黃惠纓即黃吳敏子之繼承人、吳瑞隆之庭期通知書1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戊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安麒、邱麗如、吳思賢、吳思達、黃惠纓即黃吳敏子之繼承人、吳瑞隆之庭期通知書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被告黃安麒、邱麗如、吳思賢、吳思達、黃惠纓即黃吳敏子之繼承人、吳瑞隆之庭期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9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2-04-19
  • 更新日期:112-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