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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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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541號文通即黎文通之庭期通知書暨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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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文通即黎文通之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一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541號給付租金事件,應送達被告文通即黎文通之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一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7月20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雅文
 

  • 發布日期:112-04-17
  • 更新日期:112-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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