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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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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5號許慧君之補正通知、110年11月15日起訴狀繕本、111年1月4日追加被告狀繕本、111年1月27日追加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履勘通知(111年5月11日上午10時)、111年5月3日聲明承受訴訟暨陳報狀繕本、111年12月1日聲明承受訴訟暨陳報狀繕本、111年5月3日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1年12月5日準備書狀繕本、111年12月23日陳報狀繕本、112年3月1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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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南院武民流111年度訴字第23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慧君即許莊灣繼承人之補正通知、110年11月15日起訴狀繕本、111年1月4日追加被告狀繕本、111年1月27日追加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履勘通知(111年5月11日上午10時)、111年5月3日聲明承受訴訟暨陳報狀繕本、111年12月1日聲明承受訴訟暨陳報狀繕本、111年5月3日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1年12月5日準備書狀繕本、111年12月23日陳報狀繕本、112年3月1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許慧君即許莊灣繼承人之補正通知、110年11月15日起訴狀繕本、111年1月4日追加被告狀繕本、111年1月27日追加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履勘通知(111年5月11日上午10時)、111年5月3日聲明承受訴訟暨陳報狀繕本、111年12月1日聲明承受訴訟暨陳報狀繕本、111年5月3日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1年12月5日準備書狀繕本、111年12月23日陳報狀繕本、112年3月1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2-04-14
  • 更新日期:112-04-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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