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197號HUA VAN HOANG(許文黃)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刑定111年度撤緩字第19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HUA VAN HOANG(許文黃)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撤緩字第197號撤銷緩刑事件,應受送達人HUA VAN HOANG(許文黃)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歐慧琪
  • 發布日期:112-04-13
  • 更新日期:112-04-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