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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0375號王宗彥之辯論通知書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宗彥之言詞辯論通知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37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王宗彥之言詞辯論通知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原定於112年4月17日上午11時45分之庭期改至112年5月1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2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 發布日期:112-04-13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