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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21號黃梅卿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南院武民寧112年度抗字第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梅卿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抗字第2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黃梅卿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3月14日民事裁定。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 發布日期:112-03-28
- 更新日期:112-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