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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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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303號顏淑敏、尤嘉仁、尤元良、尤元禮、尤元忠、尤元誠、尤士豪、尤泓文、尤泓元、尤宜富、尤騰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補正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暨訴之聲明變更狀繕本、民事陳述意見狀繕本、民事陳報狀(判決確定證明)繕本、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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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顏淑敏、尤嘉仁、尤元良、尤元禮、尤元忠、尤元誠、尤士豪、尤泓文、尤泓元、尤宜富、尤騰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0年9月15日民事起訴狀繕本、110年10月7日民事補正狀繕本、110年10月22日民事聲請撤回狀繕本、110年12月2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1年1月1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1年7月28日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111年8月9日民事陳報暨訴之聲明變更狀繕本、112年1月13日民事陳述意見狀繕本、112年2月2日民事陳報狀(判決確定證明)繕本、110年11月24日、110年12月29日、111年3月7日、111年4月22日、11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30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被告顏淑敏、尤嘉仁、尤元良、尤元禮、尤元忠、尤元誠、尤士豪、尤泓文、尤泓元、尤宜富、尤騰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0年9月15日民事起訴狀繕本、110年10月7日民事補正狀繕本、110年10月22日民事聲請撤回狀繕本、110年12月2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1年1月1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1年7月28日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111年8月9日民事陳報暨訴之聲明變更狀繕本、112年1月13日民事陳述意見狀繕本、112年2月2日民事陳報狀(判決確定證明)繕本、110年11月24日、110年12月29日、111年3月7日、111年4月22日、11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7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7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 發布日期:112-04-11
  • 更新日期:112-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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