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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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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黃幸子即黃桃之繼承人、黃惠珍即黃桃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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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南院武民雨111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幸子即黃桃之繼承人、黃惠珍即黃桃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黃幸子即黃桃之繼承人、黃惠珍即黃桃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5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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