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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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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276號鄭宗權之庭期通知書暨原告112年3月3日準備狀繕本、被告許智偉112年3月3日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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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宗權之庭期通知書暨原告112年3月3日準備狀繕本、被告許智偉112年3月3日陳報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27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鄭宗權之庭期通知書暨原告112年3月3日準備狀繕本、被告許智偉112年3月3日陳報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5月1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0法庭(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3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雅文
 

  • 發布日期:112-03-29
  • 更新日期:112-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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