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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5號林子堯、林怡妘之言詞辯論開庭通知及民事準備狀4繕本各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南院武民溫110年度訴字第3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子堯、林怡妘即林君怡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民事準備狀4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4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林子堯、林怡妘即林君怡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民事準備狀4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8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5次國內公示送達、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 發布日期:112-03-27
- 更新日期:112-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