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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2245號張家蓁即張美秀之陳述底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11司執迅字第322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家蓁即張美秀之陳述底價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224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張家蓁即張美秀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迅股書記官李漢仁
- 發布日期:112-03-25
- 更新日期:112-03-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