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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16號李智晃即李連頂之繼承人、劉惠麗即李連頂之繼承人、李哲夫即李連頂之繼承人、李美榮即李連頂之繼承人之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狀(更正當事人)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南院武民水111年度訴字第16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智晃即李連頂之繼承人、劉惠麗即李連頂之繼承人、李哲夫即李連頂之繼承人、李美榮即李連頂之繼承人之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狀(更正當事人)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1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李智晃即李連頂之繼承人、劉惠麗即李連頂之繼承人、李哲夫即李連頂之繼承人、李美榮即李連頂之繼承人之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狀(更正當事人)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 發布日期:112-03-23
- 更新日期:112-03-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