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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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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05號被告李振銘即劉圭之繼承人、曾明德即劉圭之繼承人之民事陳報狀繕本、現場履勘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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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南院武民諭111年度訴字第160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振銘即劉圭之繼承人、曾明德即劉圭之繼承人之民事陳報狀繕本、現場履勘通知函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0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李振銘即劉圭之繼承人、曾明德即劉圭之繼承人之民事陳報狀繕本、現場履勘通知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
㈠原告112年3月22日庭呈民事陳報狀繕本。
㈡本件定於112年4月20日上午10時整在臺南市仁德區德南段126地號土地現場履勘。
附記:第2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發布日期:112-03-22
  • 更新日期:112-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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