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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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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董明華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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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喜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董明華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董明華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14時10分,在本院第17法庭(法院地址: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喜股
書記官  李鎧安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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