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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5號被告嚴彬釗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南院武民麗111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嚴彬釗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5號確認三官大帝神明會不存在等事件應送達被告嚴彬釗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5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